为严守草原生态保护红线,遏制非法占用草原、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单位现对辖区内草原上违法堆放的煤堆及其他物品开展集中排查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物品
清理区域:一八四团煤矿辖区内天然牧草、其他草地等(含沙吉海煤矿),经现场勘查确认存在违法堆放行为的草原地块。
清理物品:未经批准擅自堆放的煤炭、煤渣、渣土、建筑废料等物品,以及其他侵占草原、破坏植被的无主杂物。
二、法律依据及违法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属于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情形,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经现场勘验、拍照取证及调查走访,目前上述物品无法确定所有权人,拟认定为无主违法堆放物品。
三、认领期限及方式
1. 认领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2. 认领方式:请物品所有权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草原使用审批手续(如涉及)及物品权属证明,前往一八四团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3. 联系方式:联系人李娟娟,联系电话15809001629,
四、处理措施
1. 认领期限内,所有权人完成认领并自行清理物品、恢复草原植被的,本单位将依法从轻或免予处罚。
2. 逾期未认领或无法提供合法权属证明的,本机关将依法认定为无主违法物品,予以强制清理没收 。
3. 强制清理后,将依法对草原进行植被恢复,并追究相关主体赔偿责任。
五、法律责任提示
非法占用草原堆放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将面临限期清理、恢复植被的处罚,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欢迎广大群众对草原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990-6730107。
特此公告。
一八四团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2025年10月30日